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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
发布时间: 2017-05-25   访问次数:35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

生产行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7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汽车制造(含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有效防范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核心目标,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使两类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6月开始至20196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6月—9月)。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实摸细两类企业有关情况,建立治理工作基础台账(见附件12)。要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对两类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重点、治理标准和治理要求等内容。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治理工作方案连同附件1和附件220179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710月—201812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两类企业治理工作的指导帮扶和督促检查,督促两类企业对照治理要求(见附件345)认真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到位。企业整改方案应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三)集中执法阶段(20191月—4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两类企业治理整改工作结束后,开展一次集中执法行动(重点事项检查表见附件6),全面检查治理成效。对治理态度积极、成效显著的企业,要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工作不认真、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防毒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防毒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于治理后尘毒危害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95月—6月)。各地区要对两年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结合集中监督执法阶段的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类并纳入后续日常监管范围,对不同类别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治理总结报告连同附件7和附件8,于2019630日前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与本地区实际结合起来,做好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监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没有两类企业的地区,可自行开展其他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治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强化源头控制,夯实管理基础。治理工作要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同时要依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治理行业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企业自主改进提高为主。

(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在强化对现有企业进行治理的同时,要加强对新建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做好源头防范,避免不符合职业健康条件的企业投入运营生产。同时,要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力加强地方性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促进职业健康工作不断迈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附件:1.治理前两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治理前两类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4.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5.两类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6.两类企业尘毒危害治理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7.治理后两类企业尘毒危害防治状况汇总表

      8.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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